【巾帼普法】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有效性及房屋归属权-婚前财产公证
2025年2月,张先生与王女士步入婚姻殿堂。案涉房屋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购置。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公证,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在婚后归王女士个人所有。然而,婚后张先生试图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其母亲名下,此举引发了与王女士的争执。随后,王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协议,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过公证,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协议内容。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王女士个人所有,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即要求张先生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到王女士名下。
最后,本案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也展示了婚前财产约定在维护家庭和谐、预防财产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男女选择在婚前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约定的法律效力。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双方可以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从而促进家庭和谐。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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